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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需要公示和公告的27个事项及期限(附法条)

在新《公司法》下,新增或明确了诸多对公司公示、公告相关的要求,并且明确了部分公示和公告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


对于新《公司法》中的公示和公告,必须要注意3种区分:


1.区分公示和公告的主体。有的主体是公司,有的主体是公司登记机关。比如说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的公示的主体是公司登记机关而不是公司,这一点很多人尚未区分。


2.区分公示与公告。新《公司法》中,很多公示与公告都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这会导致二者没有区分明确。虽然新《公司法》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但根据二者所规定的条文的内涵的不同,可以得出:


公示一般对外明示信息,并确保其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对外公示企业的出资信息,供外界知晓、查询;而公告则可能会有后续的动作,往往会牵扯到其他主体。比如公司减资就需要公告,有告知债权人的目的,债权人在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区分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事项和可以选择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事项。新《公司法》下,有些必须通过系统,有些则可以选择通过系统或报纸,切勿搞混。


下面,根据以上这3种划分的原则,我们整理了这27个需要公示和公告的事项。


以下内容来自LegalMVP出品的普法手册模板——《企业家必须知道的新<公司法>100问》中第55题:新《公司法》下,公司内部的哪些信息需要去公示?


01 公司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事项

02 公司可以选择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事项

03 公司登记机关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事项

04 公司必须自行公告的事项

05 登记机关必须公告的事项



01

公司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新《公司法》第四十条 )


2.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新《公司法》第四十条 )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新《公司法》第四十条 )


4.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新《公司法》第四十条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新《公司法》第四十条 )


6.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予以解散。(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


7.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  )

02

公司可以选择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事项


8.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应当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  )


9.公司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30日内,应当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10.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30日内,应当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11.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仍不能弥补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应当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12.公司成立清算组之日起60日内,应当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



03

公司登记机关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事项


13.公司名称;(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14.公司住所;(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15.注册资本;(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16.经营范围;(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1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1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04

公司必须自行公告的事项


1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新《公司法》第一百条)


20.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21.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对召开股东会会议和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进行通知;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22.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需公告招股说明书;(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2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应予公告;(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24.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25.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新《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

05

登记机关必须公告的事项


26.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27.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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