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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重点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等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并提出了新征程上管党治党、兴党强党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党中央再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新时代从严管党治党的宝贵经验,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转化为《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规定,与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融合,不断完善党的纪律体系,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新增16条,修改76条,修订后共11章158条,集中呈现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释放了管党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对于党员干部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突出政治引领,严明政治规矩

第五十二条新增部分: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新增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具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修订后《条例》第五十二条形成了对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入出境,以及私自阅看、浏览、收听具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等违纪行为处理的完整闭环。在信息时代,每一名党员必须充分认识到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复杂性,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定意志和高度警惕性,提高明辨是非能力。
新增对结交、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政治骗子是指那些通过冒充或者虚构与领导干部有特殊关系,以“提拔重用”“摆案抹案”等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信任,谋求攫取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不正当利益的人员。结交甚至充当政治骗子,严重污染政治生态。《条例》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进行惩治,有利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
新增对政绩观错位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六条增写第3款,明确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七条增写对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为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条例》作出上述调整,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更加深刻地理解新发展理念,更加精准地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系统、全面、科学推进党和国家事业。

进一步筑牢组织观念,推进组织建设
惩治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纪律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条例》增写第八十条明确对不履行作证义务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利于强化党员组织观念,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

新增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惩治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行为。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意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部署,并与2022年修订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相衔接,有利于推动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将能上能下要求落到实处,增强对干部调整工作的刚性约束。

进一步增强廉洁意识,明确行为底线

第九十九条修改为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加强对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四风”变异等行为的惩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条例》第九十八条新增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的处分。第九十九条修改后,对于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都要受到纪律处分。
加强对党员离职或退(离)休后的监督。第一百零五条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聘用或者个人从事营利活动的适用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适用情形新增两处“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禁止从业范围。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的处分,严惩“退而不休”。这些条文旨在进一步增强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廉洁意识,永葆“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的政治本色。
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惩治。第一百零四条新增领导干部为特定关系人经营名贵特产类资源提供帮助谋利的处分;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领导干部亲属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九条新增领导干部为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待遇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新增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违规处理和报销个人费用行为的处分。这些条文的修改旨在对领导干部管好身边人提出要求,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避免出现“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封妻荫子”等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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