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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修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权有何新变化?

2023年新修改的《公司法》(三稿),在这个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对于全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推动中国特色公司治理,有什么重要影响呢?

我们今天进行一下对比分析,提供若干建议。

01

股东会职权变化


我们将现行《公司法》(2018年)的股东会职权要求,和新修改的《公司法》(三稿)进行一个对比,总结了一张表,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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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看得很明确。

股东会职权进行了明显的精简,由11条减少为9条。

主要减少的内容是:

第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的职权取消了;

第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也取消了。

其他的股东会职权基本保留,包括了选举和激励董监事、听取董事监事报告、决定利润分配、注册资本增减、发行债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等。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我们在后面一并分析。


02

董事会职权变化


在新修改的《公司法》(三稿)当中,对于董事会职权也进行了重要调整。请看对比表:

对比的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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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职权从11项减少为9项,也进行了精简!

职权减少的两项分别是:

1、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职权取消了;

2、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的职权取消了。

其他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基本维持不变,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对于股东会职权内的利润分配、合并分立、发行债券等事项制订方案,决定企业管理机构,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薪酬,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等。


03

经理职权的变化


与股东会、董事会分别减少两项职权相比,《公司法》(三稿)对于经理职权的规定,变化最大。

请再看对比表:

在现行《公司法》当中,对于企业经理(指总经理)规定了八项法定职权,分别是主持经营工作,落实董事会决议,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对公司中层等管理人员进行聘任,以及给董事会负责的基本管理制度、经营计划等提交方案等工作。

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三稿里,这八项规定全部取消了,取而代之一句话,经理的职权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确定。

可以说,这是《公司法》颁布三十年以来,对于公司经理职权最大幅度的修改,这意味着对公司经理职权的认识已经产生了重大的变化。我们在后文一并详细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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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监事会职权变化


《公司法》(三稿)对于监事会的法律定位,进行了调整,首先是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这说明对于有限公司而言,监事会并不一定是必需品,可以不设,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代替。

同时,在本次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监事会的职权,我们理解如果一家公司没有设置监事会,这个时候监事会的职权,也就成为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总体看,监事会具体职权在本次修改前后,并没有发生变化,仍为七项,请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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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职权为什么调整?


在逐个看完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职权的《公司法》规定调整内容后,我们一起进行思考。

为什么股东会和董事会分别将两项企业经营发展必需的总体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职权取消了?

为什么经理的八项详细职权不再列举,而是代之按照章程或者董事会授权来确定呢?

知本咨询认为,这里有两点基本用意。

1、治理主体的法定职权边界和分层更清晰。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这三驾马车,是我国学习西方现代公司制度的收获之一,经过30多年结合中国实践的探索,需要更多的本土化。

企业的存在是千差万别的,行业不同、规模不同、产权结构不同、监管和管控方式不同,都会使得同样叫有限公司的两家企业,在治理主体的权责划分方面,有重大的差异。

在30年前开始的中国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一开始是学习阶段,所以将各个治理主体的权责法律规定都比较详细,为了更好的落实公司治理要求。

经过30年,越来越认识到这几个治理主体的职权规定不仅是法律边界确定,还有更多的是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股东间的管理设计问题。

所以,我们看到,在《公司法》修订内容中,将例如经营目标、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等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层面的权责内容取消了,这就是将法定职权边界内容缩小,让位于企业管理制度设计,会推进企业治理设计更有弹性,更符合实际情况。

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缩小后,仍然保持的几项法定职权,基本都具有一个特点,那就是这项职权的行使,是公司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同时这项职权不仅影响到公司内部,还对外部社会公众有影响,所以就需要法定职权来明确。

比如增减公司注册资本,执行股东会决议等内容,仍然列为法定职权,就是因为这些职权的行使,涉及到第三方利益。

所以,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减少,是治理主体法定职权边界更加清晰的结果。

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在法定职权里把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等取消,并不是说这几项职权对于一家公司就不重要了,不再需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来审定批准,而是说它们不再是法定职权,而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职权,公司股东们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这些职权在几个治理主体之前的权责分布情况。

《公司法》(三稿)告诉我们,法定职权和公司制度职权的分层要更加清晰,进而公司内部的治理体系跟进就显得格外紧迫。

2、公司章程作用更加突出

在《公司法》(三稿)修订案当中,出现公司章程的次数大致为107次,词频的数量仅次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等几个治理主体的名字,是本次修订稿的一个特点。

公司经理的职权,从现行《公司法》八项内容列举,改变为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权来行使,是一个重大的变化。

这个变化告诉我们,一家企业的总经理负责哪些工作,要行使哪些权力,以前是由国家的法律来规定,各家企业都按照这个标准去执行,但是今后法律不再进行详细的规定了,将这个任务交给公司章程去完成,或者让公司的董事会来确定如何授权给总经理去完成自己的使命。

将总经理的职权从法定层面退下来,由公司章程来接手,或者由董事会授权来补充,这是突出公司章程在治理中的基础设施作用、制度根基作用的一次重大推动。

这样做,能够将章程的作用更为彰显,能够让各家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推动治理和管理更有自主度和空间。

我们相信,在本次修订案正式生效后,一家公司总经理应该享有哪些职权,并不会因为《公司法》不再详细规定而变得模糊不定,而会通过每家公司的章程修改细化,以及配套的董事会授权制度和授权清单制定,而变得更为详实和丰富。

这也给所有国企朋友增加了一项治理改革任务,需要多多评估自己的公司章程,看看是否在职权确定方面仍有空白。

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


公司法》是中国现代公司治理的法律基石,每一次修改都是对公司实践的再次认识和再次升华,本次修订之后,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的架构必将更加清晰,未来也必然桃红柳绿、果实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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